学生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的评定条件
(一)评审对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二)评定比例
班级人数的5%。
(三)评定次数、时间
每学年评定一次。
(四)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心时事政治,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讲文明、有礼貌,关心集体,积极主动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工作;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艰苦朴素,爱护公物,有良好的道德风尚;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2.成长学分排名位于班级前20%,必修课平均分不低于80分,且单科不低于70分;或在二等奖学金及以上的同学中,根据学生荣誉等级择优产生。
(五)奖励办法
颁发荣誉证书,在全院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一)评审对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二)评定比例
班级人数的5%。
(三)评定次数、时间
每学年评定一次。
(四)评选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担任各级学生干部一年及以上者。
2.评定学年没有无故旷课、旷操、晚自习缺勤及其它违纪情况;
3.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工作岗位上成绩显著。
4.班级民主评议通过率超过班级人数的 2/3。
5.成长学分排名位于班级前20%,且符合“三好学生”的评定标准。
(五)奖励办法
1.颁发荣誉证书,在全院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2.“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不可兼得。
三、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一)评定比例
毕业生总人数的10%。
(二)评定次数、时间
每学年评定一次。
(三)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校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品德优良,行为规范。
3.综合素质高,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创造能力。
5.模范遵守《学生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表现良好。
6.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成长学分排名位于班级前1/3。
7.除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至少一次。
(2)获得学业奖学金至少二次。
(3)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省、院级奖励。
(4)毕业实习表现突出或获得企业表扬者。
(四)评选办法
1.班级提名。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经班级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名单,再由二级学院初审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2.学生工作处考察。由学生工作处逐一考察提名对象,并广泛征求实习单位、任课教师和同学的意见后在校内公示。
3.学院审定。学院全面审核推荐对象的有关情况及其推荐材料,最终确定优秀毕业生名单。
(五)奖励办法
1.经评定的优秀毕业生,由学院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全院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2.经学院评定的优秀毕业生,同时获得参评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资格。
四、其它事项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2、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