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发布者:校长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11-21浏览次数:1243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1年修订)


序  言

 20047月经省政府批准,由江苏省太仓师范学校与太仓广播电视大学(1979年创办)、太仓工业学校(1984年创办)合并组建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以出生太仓的著名核物理学家、“中国居里夫人”吴健雄的名字命名,2014年更名为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先后获得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江苏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等荣誉成绩,2017年跻身江苏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行列,在全国同类院校中以“双元制教育”特色闻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高等职业院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太仓市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中文名称: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健雄学院;英文全称:SuZhou Chien-Shiu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缩略名为:CSIT。学校网址:http://www.csit.edu.cn/。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太仓市科教新城健雄路1号。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致力于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交流的办学任务,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院长)负责制,具体治理结构为:党委领导、校长(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鼓励和支持师生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学校以“厚德载物、积健为雄”为校训,努力培育和践行具有鲜明特色的职业教育学风、教风和校风。

第七条 学校坚持改革创新,彰显职业教育特色,致力于建设全国一流、特色鲜明的高职院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是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为太仓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太仓市人民政府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校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和科研机构的设置,按标准提出综合管理和教辅机构限额,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后,在限额内自主设置;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江苏省教育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自主制定学业标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

第十二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树立人才培养工作的中心地位,坚持服务地方的办学思路,服务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

第十三条 学校以实施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办学以全日制专科教育为主体,非学历教育、应用型本科、专业硕士为补充。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建设、产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专业结构与区域重点发展产业相匹配。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实行中国共产党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院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建制、两级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和统一的原则,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二级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和规定,履行管理、保障、服务等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自身发展需要,设置、调整二级学院和其他教学科研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审议专业设置和教学、科学研究规划,评议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维护教职工、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鼓励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实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需要,与境内外有关单位签署合作协议,联合设立相关组织机构。

第二节 校党委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活动,行使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统一领导,支持校长(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二级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基层民主,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节 校长(院长)

第二十九条 校长(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院长)统一领导、副校长(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校长(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设置、调整方案;

(二)审议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四)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六)指导和推进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

(七)指导学术道德建设活动;

(八)接受学校委托对重要学术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仲裁。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 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 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二级学院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需要设置的教学部门,是学校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的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办学方针、总体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本院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方案,拟订并具体实施本院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校企合作等;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实施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检查并评价教师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负责本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经学校授权聘任本院教师及工作人员;    

(四)依法使用和管理二级学院的教学经费、科研经费以及其他各项资金,负责本院资产的使用及管理;

(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负责本院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师生的教育管理;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

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对二级学院的下列重大事项共同负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生教育管理、招生、就业、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人才引进和培养、人员调配、晋职晋级、考核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重要财务问题,包括年度经费预算、组织收入、大额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绩效工资分配等重要事项;

(六)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党政共同负责以外的其他事项,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和行政分别按其职权范围,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处理。

第八节  群团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工会、校共青团、校学生会等群众性组织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 校工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会章程,代表教职工利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学校建立团员代表大会制度。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共青团委员会。

校级团学组织对于二级学院团学组织有领导和工作指导关系,共同推进团学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生会是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代表学生根本利益,学生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

共青团指导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和社团开展工作。校学生会须明确一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校学生社团工作,并兼任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为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性组织和社会团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四十七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教师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专任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技术创新的拥有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士担任。兼职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  

第四十八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在校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履行和贡献,领取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二)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和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者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教职工在校任职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关注教职员工的发展,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对教职员工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建立各类奖惩制度,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顾问、兼职教授、外聘专家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报到注册后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学生发展为本。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五十七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学生奖惩、后勤管理等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集体或个人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适时建立港澳台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参照学生管理有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章  校友与校友会

第六十四条 凡曾在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江苏省太仓师范学校、太仓广播电视大学与太仓工业学校,以各种形式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和任职任教者,以及曾被学校聘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均属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校友。

第六十五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回报母校、参与学校改革与建设、促进母校和自身事业的共同发展。对为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经学校发起,由校友自愿联合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相关活动。

第六十七条 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多种方式联系、凝聚校友、服务校友,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支持和鼓励校友建功立业,激励校友为弘扬学校传统、提升学校形象以及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第八章  经费与资产

第六十八条 学校致力于完善资产和财务制度,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学校事业收入、学校经营收入、社会捐资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十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确保办学经费逐步增长;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可持续发展校园。

第七十三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信息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四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性质。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五条 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九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由学校中、英文名称组成;校徽主体以蓝白色为基调,图案为蓝色。

第七十八条 校旗为白底蓝字矩形旗帜,由学校校徽和中文名称组成。

第七十九条 校歌为《积健为雄》。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主要职责为:组织制定章程实施细则;监督本章程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本章程的修订动议,起草修订案。

第八十一条 章程修订由章程委员会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和需要提出修订动议,起草修订案报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后,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广泛征询学校教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校友代表意见,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院长)办公会审核,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授权章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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