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监督机制才能遏制腐败

发稿时间:2007-07-12浏览次数:417

  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说明――
  反腐败,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完善监督机制。近期披露曝光的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进一步说明,不受监督的权力,必定是被滥用的权力;权力被滥用,必定导致腐败。因此,建立与完善执政权力的监督机制,特别是对高层权力、高级干部的监督机制,是消除权力腐败,保持执政廉洁的重要途径。

  江泽民同志在分析腐败问题现状时曾严肃指出:“腐败现象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尤其是侵蚀到我们的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达到了惊人的程度。”解决日益“惊人”的权力失范现象,特别是高级干部的腐败问题,必须加强对权力监督问题的研究,思考权力监督对策,建立权力监督机制。

  ■赋予监督职能 以权力约束权力

  “以权力约束权力”,这是一个具有哲学理念的权力监督思路。赋予监督机构独立的监督职能,其实质是监督机构以监督主体的地位独立行使监督权力。这一职能的核心是独立性。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赋予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政府的行政监察机构、司法系统的检察院和法院的独立监督职能,其中包括:监督机构具有与同级党政权力机构相对平等的权力主体地位;人事任免除需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官员外,其他人员的人事任免由监督机构独立行使任免权;财务经费管理与同级财政脱钩,由上一级财政按年度纳入预算,由监督机构系统内纵向划拨管理使用;独立行使执纪办案、刑事立案、司法审判等权力。保证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对各级干部,包括高级干部的监督职能。

  ■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拓宽监督渠道,主要是指专门监督机构以外的监督渠道,也就是拓宽党外监督,或者说社会监督的渠道,体现对权力监督的社会性、民主性和广泛性。

  人民政协的监督,是人民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政协是国家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其监督活动既有规范的形式,又有制度的保障。必须看到,政协的监督力度还有待加强。这就要求在构建权力的监督机制中,注重依法保证人民政协监督渠道的畅通,要落实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度配套措施,规范监督程序。特别是注重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监督权利,扩大委员的知情范围和参与程度。

  群众监督的实质是人民对公职人员的监督,遵纪守法者对违法乱纪者的监督。群众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举报监督、信访监督、控申监督等。要依法建立健全群众监督的有效机制,提高实际效果,增大监督力度。一方面,要实现群众监督法治化、规范化。可以考虑通过立法程序出台《公民监督细则》,明确公民监督机构的设置、性质、任务、职权、义务及程序,明确举报、上访、控申人的权利、义务及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举报、上访、控申受理中的保密原则、办理期限等。另一方面,要建立维护检举公民参与监督实践活动的权益。建立严格的监督工作保密制度,科学设置举报电话、信箱及相关设施。对打击报复举报、上访、控申人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舆论监督包括新闻监督,是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主要是以大众传播媒介为载体,以反映群众呼声、提供舆论信息为手段,对社会政治活动、权力机关及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保护舆论监督直接参与人的人身安全;规范对破坏、阻止舆论监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尺度、方式及程序。

  ■强化监督手段 实现有效监督

  强化对权力监督的手段,是实现有效监督目的的重要保障。强化对权力监督的手段,应贯彻体现如下原则:

  一是坚持民主。就是在设定监督形式和手段时,要尽最大可能保证群众参与的广泛性,并赋予群众监督意志的权威和效力。也就是任何权力的行使,都要经过人民群众的把关检验,以民主的形式决定哪些能干,哪些不能干。对高层权力的行使也应如此。

  二是实行公开。公开是一种最好的监督形式。我们把公开作为监督权力滥用的主要手段,主要是针对权力行使“暗箱”操作的神秘化弊端而提出的。如果我国能够达到各级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财产收入彻底公开的程度,干部的腐败行为就会大大收敛。

  三是规范程序。程序本身也是一种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程序就是坚持监督。以权谋私者都是通过减少或者免除程序而实现私利目的的。所以,强化监督手段,就必须强化程序意识,坚持程序监督。凡未按程序行使权力办的事、办事的人,不管多大的官,都要认真查一查,严格治一治。

  四是严厉惩治。这是指以惩治的手段强化监督。我们强调惩治“严厉”,绝不是提倡惩治“过火”、“过头”,而是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公正体现严明,以平等体现严厉,不使腐败犯罪分子为所欲为,逍遥法外。

  ■采取多种方式褒廉惩腐

  近期,国内一些学者提出了采取特殊办法惩治腐败的建议。比如,设立全国退赃公开账号。账号设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开户行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按照公布规定的时间界限,勒令有过腐败行为的人员主动将不法收入存入退赃账户。全国县以上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柜,并严格实行领用制度。为保密和消除退赃者顾虑,退赃时,退赃者只需分栏目按“特种资金缴款单”上时间、金额、来源三项填写,不需公开本人任何情况。所收款的银行要开出收款凭证,作为退赃者的依据,交由退赃者本人保存,以备退赃者发案后核查。

  实际上,中央纪委实行的“两规”(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说清楚有关问题)制度,也是治腐的一种有效方式。以有效方式治理腐败,主要是体现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实现褒廉惩腐。由此设想,可以考虑设定一些特别的惩治方式。比如,定期申报、核查、公布各级干部的财产收入,没收来源不明、不符的收入,并给予相应的惩处。再比如,设定干部腐败认定尺度,并以此作出“腐败分子”与“腐败问题”的性质区分。对构成“腐败分子”性质的干部,除政治上作出处理外,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性质为“腐败问题”的,也要作出相应的处理。

  ■文/国防大学研究生院 郭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