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程序,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推进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校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录取的普通高等教育新生、 在校注册取得学籍的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涉及其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申诉权。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严肃认真、诚实信用,学校处理学生申诉应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事项,职责如下: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组织学生申诉复查;

(三)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建议。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 6 名常务委员和 5 名临时委员组成;常务委员由分管校领导以及教务处、学生处、院团委、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更换时,由新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临时委员由 2 名教师代表和 3名学生代表担任,教师代表由 1 名院(系)领导及 1 名普通教师代表组成,学生代表由院学生会主席及院学生会推荐的2名学生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负责学生申诉的组织工作;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接收学生对违纪处理等的申诉申请, 教务处负责接收学生对退学和取消入学资格的申诉申请,并负责处理相关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涉及其权益的下述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在接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作日内,向上述机构提出申诉:

(一)给予的违纪处分;

(二)给予的退学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上述机构递交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班级、所在学院(部)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本人签名;

(六)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除申诉学生为未成年人或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委托他人代为申诉外,学生申诉应由涉及其权益的学生本人提出。

第十二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以上述机构接到满足第十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建议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超过规定申诉期限的;

2、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和第十一条的;

3、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4、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5、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四章 申诉复查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在 15作日内提交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安排一名法律工作者参加学生申诉复查, 提供咨询和法律意见,法律工作者不具表决权。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 应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 30 个工作日) ,采取调查取证、书面审查等方式进行复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做出如下书面复查结论,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产生效力:

(一)同意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处理依据错误或程序有

误,且对原处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布: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九条 申诉申请受理机构应当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交申诉学生本人, 并由其签收;本人拒绝签字的,由 2 名在场见证人签字证明;应申诉人要求邮寄送达的,收件视为送达,邮寄应以 EMS 方式;如申诉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在学校网站或指定公告栏公告 60 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公告送达过程,并由 2 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须全体委员出席并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并由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诉学生及所在院(系)教师代表列席参加,列席参加的教师不具表决权,会议意见由委员讨论通过并经主任签字有效;重大复杂学生申诉事项,可以采用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听证形式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未做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 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二十二条 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可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诉过程中,学校对申诉人的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办法所述工作日,均包括本日在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791 日起执行,由校长委托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