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术管理,推动学院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学术评议、项目评审的最高机构,是学院学术决策、咨询、议事的最高学术组织。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学术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院学术水平,促进学院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人数由2529人组成,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学术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技处。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拥护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优良,为人正直,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对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了解本专业或所从事专业的学术动态,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三)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威信和学术造诣较高,德才兼备。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教授参加有关会议;

(四)在担任学术委员之前的两年内,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五)身体健康,能完成院学术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候选人名单:

(一)院长;

(二)各院(系)推选的专家;

(三)院长提名的专家。

候选人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后,如无异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换届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间如因违背有关学术原则而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将免去其任职。委员的撤换,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并经全体委员会议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七条  教学单位可以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分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关专业学科领域的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5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专业建设规划、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新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对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有关专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或事项,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托相关专业委员会或指定若干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评议。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实行民主表决制,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委员人数须达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时,须事先向秘书长请假。

第十八条  院属各部门若需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向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主任委员同意才可以召开。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各种原因不便于继续担任此项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相关事务或不出席委员会会议达到学年总量1/3的;(四)不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五)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委员会讨论补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院在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