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发展对象公推制实施办法

发稿时间:2020-03-18浏览次数:1356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扩大党内民主,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经研究决定,在全院范围内推行党员发展对象公推制。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程度,把好党员队伍的“入口”关,提升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活力和创造力,为学院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实行党员发展对象公推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对公推对象必须一视同仁,确保应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客观、公正地参与票决。

2.一人一票原则。有表决权的投票人只投一票,不得多投票,也不得代替其他党员投票;填写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表决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但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3.真实意愿原则。有表决权的党员应根据自己意愿,对照本次公推发展对象计划数填写表决票。票选发展对象选择数多于本次公推发展对象计划数,视为无效票;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

4.超过半数原则。到会有表决权党员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半数才能召开支部大会。公推对象的得票数应超过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成为发展对象候选人。一次公推会议中无公推对象得票数过半,支部可根据情况再次召开公推会议,且间隔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此期间支部应继续做好公推对象的教育培养工作。一年中两次公推会议中均无公推对象得票数过半,则自动取消该支部当年发展党员计划数。

5、集体讨论原则。根据候选公推发展对象的得票数的高低顺序,以不超过本次公推发展对象计划数2倍人选提交支委会(支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公推发展对象条件

经过党组织培养一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

四、公推发展对象的人数

公推发展对象人数按照学院党委下发的年度指导计划并结合本党支部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公推发展对象人数应不多于指导计划数。

五、基本步骤

(一)准备工作

党支部在组织召开支部大会前,必须准备好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和培训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准备好表决票和票决情况汇总票。

(二)公推程序

公推票决前,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分别汇报个人对党的认识及入党动机,培养联系人、党支部报告公推对象的有关情况,与会党员对公推对象有关情况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等。在此基础上,将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具体程序为:

1.支部大会从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中推选工作人员(监票人、计票人,一般不少于两名);

2.工作人员清点到会人数;

3.工作人员领取、清点和发放《公推发展对象表决票》;

4.支委会作填写《公推发展对象表决票》的说明;

5.有表决权的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公推发展对象表决票》;

6.投票;

7.工作人员清点票数,当场计票并汇总至《公推发展对象票决汇总单》;

8.监票人向支部大会报告公推对象得票情况;

9.支委会根据票决结果,讨论决定发展对象人选,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支部决议;

10.党支部负责人代表支部填写《公推发展对象票决汇总单》中的“支部决议”栏;

公推票决后,由支部上报上级党委备案,党支部负责人向公推对象通报表决结果和支部大会决议。推选为发展对象的,根据党委的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发展;没有推选上的入党积极分子,应由党支部根据其成长情况制定落实培养计划,继续培养考察。各基层党支部都要建立公推党员发展对象工作台帐,保存各类原始材料。

五、有关要求

实行党员发展对象公推制,是贯彻落实中央发展党员精神,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提高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措施,保证党员发展对象公推制工作全面有效落实。要严格工作程序,细致地抓好各个环节工作。切实加强对公推过程的领导和监督,杜绝各种违规现象。对不按规定程序弄虚作假行为或侵害党内民主情况,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