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女职工专项权益保护细则

发布者:工会发布时间:2020-04-28浏览次数:957


根据《教育法》、《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等法律法规,经讨论研究制定《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女职工专项权益保护细则》。

第一条 学院工会依法成立学院女职工委员会。学院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学院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

第二条 学院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

第三条 学院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学院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学院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 学院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学院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期、哺乳期等情况降低其工资;不得违反规定终止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 学院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学院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学院签订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认真履约,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学院的教学、管理等工作,爱岗敬业、爱院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学院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学院声誉。

第八条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设立女教职工卫生室等女职工保护设施。

第九条 学院按规定每年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每年对女职工普查一次妇女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

第十条 学院女职工委员会要配合协助学院行政,通过讲座、简报、互联网等形式,宣传妇女病防治以及女职工保健等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 学院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学院应将其暂时调离有毒有害工种。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 予公假一至二天。

第十三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给予休息一小时,其休息时间视为正常劳动并扣除相应的工作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四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为正常劳动并扣除相应的工作定额。

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工作。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各部门、各二级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女职工达到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婚假增加到13天。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女职工产假增加到四个月(含产前假)

第十七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一时间哺乳。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多增加一时间。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八条  在教学和公共场所,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进行性骚扰。

各分工会、妇委会依法对各部门、各二级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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