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发布者:工会发布时间:2020-04-28浏览次数:10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学院党委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二条 学院工会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条 学院工会的职能:

(一)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院的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代表教职工参与学院教育教学管理。

(二)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三)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师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正确处理国家、学院、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四)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发挥工会在学院建设和改革中的作用。

第四条 学院工会接受党委在政治、思想和组织方面的领导,支持和配合学院行政对学院工作的决策、指挥和管理;根据学院的党政中心工作,发挥工会组织自身优势,动员和组织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学院的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各项任务。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院工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院在研究制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举措时,要吸收工会的代表参加,充分听取、积极采纳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二)学院在设立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专门机构时,应吸收工会代表作为正式成员参与工作。

(三)学院工会有权向党委反映教职工普遍关心的事关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学院或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时,学院工会应接受教职工的申诉,在调查核实后,向学院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予以纠正或协调解决。

(五)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当教职工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学院工会有权向学院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工会如实反映情况,寻求组织主持公道和法律保护。

第六条 学院工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教职工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教职工的道德修养。

(二)动员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积极投身学院的建设和改革,发挥教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协助行政大力推进校园内外的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活动,努力创建“文明的校园、和谐的校园、绿色的校园”。

(四)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工会四项职能,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为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

(五)切实加强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思想素质、理论政策水平以及科学业务知识水平,努力掌握新时期开展工会工作、开拓新局面的本领。

第三章 工会会员

第七条 凡在学院工作满三个月以上、与学院签有劳动协议的人员,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工会。

第八条 教职工加入工会,须经本人申请,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经所在部门工会组织讨论通过,学院工会委员会批准登记。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工会的会议和工会的报刊杂志上讨论或发表文章;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一切问题的讨论或发表文章。

(三)对工会的任何组织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必要时可建议学院党委或上级工会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四)对学院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情况。

(五)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因向上级机关如实反映情况而受到打击报复时,要求工会予以法律保护。

(六)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工会应有的福利待遇。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团结和谐的政治局面和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同危害国家、社会和学院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三)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四)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中起表率作用。

(五)积极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活动,努力完成工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由本人向所在部门的工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工会组织讨论同意,报学院工会批准。

第十二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乱纪,造成恶劣后果或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员,予以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所在部门工会组织开展讨论,提出意见,由学院工会决定,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经学院批准离开学院,长期不能参加工会组织活动达一年以上,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第四章 工会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合并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或五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学院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学院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学院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院工会对各分工会组织实行统一领导。

第十六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七条 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布置的工作任务,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与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的评选、表彰工作;做好先进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积极分子的评选、表彰工作。

(四)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做好会员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因地制宜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体活动。

(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合理使用工会经费,做到账目清楚,报表及时,定期向会员公布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管好工会财产。

(六)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工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会员个人服从工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三)工会要经常向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及时反映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取得党委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九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由5-7人组成,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以及主席的选举结果必须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1. 工会干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深受教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党委的决定,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教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六章 工会经费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学院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划拨的经费。

(三)学院行政拨给的补助。

第二十四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由学院工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工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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