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雄学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7-26浏览次数:772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切实加强我院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现“四个百分之百”(晚婚率100%,计划生育率100%,节育率100%,独生子女领证率100%)的目标,特对我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管理机构

  在院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下,成立院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各部门也要建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备12名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院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各部门必须对全院和部门的计生工作负总责,制定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措施,并实施管理。

  二、晚婚管理

  凡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女青年,年满二十五周岁的男青年结婚为晚婚。晚婚者可享受婚假十天。

  结婚必须领取结婚证。登记办理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人事处核实年龄,经学院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出具结婚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结婚证。

  三、晚育管理

  已婚育龄夫妇要求安排生育计划的对象,需向学院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申请当年或次年生育指标,领取《盐城市区申报一孩生育计划介绍信》,再按有关程序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领取准孕证后方可怀孕,怀孕46个月时,凭准孕证明到城区计生技术指导站进行孕情检查,再凭孕情检查证明到办事处换取生育证明,否则按计划外怀孕处理。

  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凡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妇,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晚育年龄夫妇的女方请产假先准假3个月,待满3个月后,如领取独生子女证,并采取节育措施(主要指上环)的,再给一个月的奖励假。请假具体手续是: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签署意见,报院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产假(或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照发。

根据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文件精神,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息时间可以顺延。

  四、对非编人员的管理

  学院各部门招收临时工,必须及时造册,报送院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并宣传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各有关部门要与所招临工签订计划生育合同,防止发生超生现象,一旦发现有违背计划生育规定者,立即辞退。

  五、妇女保健和避孕药品发放

  学院为全院已婚妇女开展双月查服务,并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妇科普查,做到早期发现问题早期治疗。

  避孕药品由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组织专人按时发放,使有生育能力者,都能落实安全、有效、科学的节育措施。

  六、奖励和处罚

  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同年终考核、评选先进、提拔晋升等挂起钩来,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每年初各部门都要和学院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凡计划生育达到规定指标要求的,给予表扬;凡部门出现无计划生育的,就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同时取消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并视情节追究其行政责任。各部门也要与育龄对象签定相应的计划生育责任书,明确责任和奖惩。

    七、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凡符合生二胎条件的教职工,按照《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见附件)。

  2、教职工(包括男女双方)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给予处罚(见附件)。

  3、凡未到晚婚年龄的教职工,擅自通过其它途径开介绍信领取结婚证的,不但要向学院缴纳违约金等,而且要视其情节给予行政等处分或其它处罚。

  4、新分配来我院工作的教职工,必须在转正定级后,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方可申请结婚,安排生育计划。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今后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

    ㈠只有一个孩子,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㈡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㈢夫妻一方系丧偶者,一方系未育者;

    ㈣夫妻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一方系未育者。

    ㈤夫妻一方系华侨、归侨或从港、澳、台来本省定居,只有一个孩子的;

    ㈥夫妻婚后五年未育,经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诊断为不孕症者,经过批准收养一个孩子后,自己又怀孕的;

    ㈦夫妻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㈧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

  夫妻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二胎以上子女的,为计划外生育,对计划外生育者,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在单位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以下处理:

    ㈠孕期检查费、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得享受产假的工资待遇;

    ㈡收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的一切待遇,并追回已经发给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㈢计划外生育第一胎的夫妻,按前一年度双方投入[农村为所在乡、镇年劳动力平均收入,城市为县(市、区)职工年平均收入]之和的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若前一年度实际经济收入明显高于所在地劳动力平均或职工平均收入的,则按其双方实际年收入之和的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第二胎及二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则的四至六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前一年经济收入不明的,比照同时期同行业人员的收入计算,一般不低于所在地劳动力平均收入或职工年均收入;

  ㈣对计划生育者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可给予行政处理;

  ㈤在城镇,计划外生育数不计入住房分配(含拆迁户安置)的人数,在农村,不增加宅基地的分配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