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党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04-09浏览次数:911

 

关于印发《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党政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党委各部门、各总支(直属支部)、行政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各直属机构:   

为使学校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学校公文处理的规定和意见,结合学校实际,修订了《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公文处理办法》,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公文处理办法  

 

中共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846


附件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学校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学校公文处理的规定和意见,并结合本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是指学校在党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处理党务、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是学校党政系统公文处理中心,主管全校党政公文处理并对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各部门应有一位负责人分管公文处理工作,并设专人进行公文处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学校及各部门、单位常用公文种类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八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公文主要包括:

(一)中共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适用于学校党委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通知重要事项,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等。

(二)中共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适用于学校纪委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公文。

(三)中共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适用于党办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公文和根据授权代党委发布某些事项。

(四)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适用于学校行政发布、传达国家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通知重要事项,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等。

(五)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适用于校长办公室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公文和根据校长授权代院行政发布的某些事项。

(六)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适用于学校工会职责范围事项的公文。

(七)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适用于学校团委职责范围事项的公文。

(八)中共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学校党委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

(九)苏州雄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校长办公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

第十二条  版头格式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或加“文件”二字组成;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用纸可采用A4型纸,左侧装订。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要按照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确定行文关系,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如确需越级行文,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学校行文按党政系统分别以学校党委、学校名义或联合行文。重要行文应当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  学校内设机构除党委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学校内同级部门可以联合行文,但应抄送党委办公室备案。除学校纪委、学校工会委员会、学院校团委可使用全称红头文件外,其他部门对内发文一律使用“中共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或“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第十七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八条  除上级业务主管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

第十九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二十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一)起草

以学校名义行文的综合性工作报告、计划、总结及学校领导交办的专项公文,由党委办公室办公室拟稿,单项工作报告、请示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拟稿,并同有关的依据、参考性文件材料一起送学校领导核准。重要公文,领导干部要亲自草拟或主持起草。

拟稿应注意以下事项:

1.使用统一的文稿纸。以学校发文稿纸作封面,填好有关栏目,办理审核手续。

2.起草文稿(包括修改、批注)应使用钢笔或毛笔,并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不得使用不符合存档案要求的圆珠笔、铅笔和水彩笔书写。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

3.文稿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并做到观点明确、情况属实、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语言精炼、标点准确、篇幅简洁。

4.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时间要写具体的年月日。

5.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6.文内用字规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首次应当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7.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二)审核

学校级党政公文,文稿的审核应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由部门代为起草的文稿,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应送党办进行复核。对于不符合拟稿要求的文稿,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充修正。各部门发文,由部门自行负责。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需要行文,文种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拟制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2.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同上级和有关部门及本院历来的规定是否有矛盾。

3.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一致。

4.对文稿的内容和文字进行必要的修正补充。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三)签发

以学校名义的发文,先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如涉及其他部门,需会核,交党办、院办负责人批阅分办,再送有关院领导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拟稿、核稿和签发人均需签上全名和时间,以示负责。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1.上级来文的办理

1)凡注明送本院的上级来文、兄弟单位来函、公文由党办文书人员签收并编号登记。

2)领导开会带回的文件及各部门收到的涉及学校或几个部门的公文,要交党委办公室文书人员登记。凡亲收件一律交亲收人启封,但其中有公事文函的,仍应交两办登记。

3)对重要的电话指示、通知、答复,应记录来电机关、人员姓名、时间、内容,用公文纸誉抄清楚,签署接电话人姓名,视作收文处理。重要的电报、传真亦作收文处理。

4)收文经党办负责人批阅分办,再送请有关学校领导批示;凡需要几个部门会办的公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再由主办部门直接通知会办部门阅文和商办,不必回返转交,以减少公文周转。

5)公文一律通过文书人员传递,不得横传。

6)承办公文的单位和个人,要按公文要求与领导批办意见,认真负责地在期限内办理。办理完毕,应在阅文单的下栏扼要写明办理情况与结果,并签署姓名与日期,将办理结果反馈至党办秘书科。办文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材料应和来文放在一起,事毕交本部门文书人员保存并立卷归档。

7)秘书对经手公文要及时催办。对于重要、紧急的公文,部门领导要亲自督促、检查。

8)公文处理应当件件有着落,秘书在收回文件时要检查“处理结果”栏的填写内容是否符合办文要求。若该文因故不办或者不需办理,有关人员也应在该栏注明。若发现该栏未填处理结果情况,应当场督促承办人员填写并签字后再归卷。

2.学校各部门上报公文的办理   

1)上报公文先由本部门领导审核提出意见并签名后,送至党委办公室,不得直接送学校领导个人或同时请多位领导批示。

2)秘书应对来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然后进行收文登记编号,再呈送有关院领导审批。

3)送审的公文应有具体的主送对象,以便明确由谁审批。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必要时可附上相关材料,以供领导审批参考。送审后,承办人员要注意催问。

4)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机关负责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签名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签名表示已阅知。

5)分管校领导对收到的请示要及时研究处理,如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则商请其他校领导会办、会签,或提交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学校领导签署批办意见后,应将文件材料交还党办,由办公室文书人员转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部门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由学校党委办公室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党委办公室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拟发的公文最后经监印人员检查,如发文原稿手续完备,即予盖印;公文用印要端正、清晰,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压成文日期,并尽量使年月日露出。带有领导签字的原稿和正本留交文书人员归档。公文应按注明范围发送。

第二十三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四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相关单位保存复制件。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次年6月底前向学校档案部门移交。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六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本院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单位确定。

第二十九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第三十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党委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由2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的销毁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学校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84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