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健雄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党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14-01-11浏览次数:572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工及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范学校所属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院的机关处(室)、教学系(院)、研究所(项目组)和院办企业、后勤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未满两年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院办企业聘用的人员、在学院学习的学生和进修的人员等。

第三条  学院科技处负责学院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知识产权申报必须填写申请表,经科技处查核通过后方可申报,科技处须对申报的全过程进行跟踪。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

(二)商标权(包括学院的院名、院标以及其他服务标记);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五)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权);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或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属于学院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五条  学院对以下商标依法拥有商标权:

(一)以学院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已依法注册的院名、院标;

(三)归属于学院的其他服务商标及标记。

第六条  学院的名称、拥有的商标及其他服务性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健雄学院”、“健雄”及健雄职业技术学院的徽、标(包括健雄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和英文缩写)等,均为我院的无形资产,以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及其无形资产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院授权使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承担相关项目产成的或在完成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院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第八条  我院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我校工作的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利用我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院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我院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研究、设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成果权属有明确规定外,我院独立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我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我院与合作完成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我院独立或与合作完成单位共同所有。

第十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学院有关领导和科技处、纪检监察室、财务处、各院(系)主任及学院综合档案室的负责人组成。科技处是学院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设置专职人员,在学院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院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学院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学院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组织、指导学校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以及人才培训工作;

(三)指导、检查、监督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四)调解处理学院内外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保护学院的知识产权。

(五)指导学院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处管理和处理知识产权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草拟学院知识产权方面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向师生员工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负责组织开展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注册、评估与管理工作,对学校师生员工的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进行认定,并定期整理归档;

(五)负责学院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合同审核和签订;

(七)协助学院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调解、处理学院内外有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和纠纷;

(八)负责学院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入账、分配及奖励和处罚等事务;

(九)接受学院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领导,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办法和计划,并向其汇报工作;

(十)填报上级主管部门需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资料及报表;

(十一)其它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

第十五条  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研究、开发,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产权归属,无明确规定时其知识产权归属按委托开发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须签订实施许可合同。

第十七条  进行上述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活动及各类科技活动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经过学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并由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加盖健雄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或健雄职业技术学院章)方可生效。涉及产权转让的合同,必须经院领导批准并签字。学院任何所属单位或个人擅自签署的,学院不予承认,造成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以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院健全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学院所有研究课题(包括导师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对课题全程跟踪。在课题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科技处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材料不完备,相关项目将推迟验收甚至不予验收,学校不予办理成果鉴定与奖励申报或取消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第十九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须符合《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应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结合检索文件并附上检索文件。就其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应由发明人填写《健雄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请表》,并附上能说明项目“三性”的文献检索结果、发明的构成及其详细说明、附图及其说明等材料,由发明人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科技处审批。对于学院(部)上报的申请项目,由科技处组织专家就其专利性、推广、应用价值和经济效益提出综合分析意见。经科技处审查同意申请专利的项目,由科技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宜。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前必须先向学校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经学校核实后方可申报。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由发明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代理。

第二十条  软件著作权申报流程。学院师生员工拟申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时,须按要求填写《健雄职业技术学院软件著作权申报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统一交科技处,由科技处审核确认后移交专利代理公司。不得越过主管部门审核,直接与代理专利公司联系。拟申报专利权的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发明人在收到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国家版权局授予软件著作权)的通知后,应及时办理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有关事宜,是职务发明的需将国家专利局(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交给科技处,再由科技处统一交由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学习和研究人员),应遵守学院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规定,严禁擅自将学院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无偿让对方单位享有、享用或者双方共有、共用。

第二十三条  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工作、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应与学院签署协议或《健雄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承诺书,明确在学院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院所有或者双方共有。上述人员在离开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从事工作期间的全部管理资料、经营资料及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施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院,下属单位有责任保护学院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所从事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其有关专利转让和许可的实施,由科技处统一管理。发明人所在的单位及发明人应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专利实施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与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第四章  奖励与扶持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基金,并纳入学院的年度经费预算。凡本校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非职务性著作权和专利权除外)所需的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代理费和授权后三年内的维持年费等费用均由学院知识产权发展基金垫支。与外单位合作申请的,应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权利的归属及费用缴纳的比例,事先有书面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维持年费由发明人先交纳,再到主管部门报销。

第二十八条  专利授权三年后仍未转让或实施,由发明人或设计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供专利在短期内能转让或实施的相关证明,经学院批准后可继续维持一年;否则其所需专利维持费用由自己承担。

第二十九条  学院鼓励科技人员对学院持有的科技成果进行推广或转化,学院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研究及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及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学院以技术转让方式将其职务科技成果提供他人实施的,学院应当从转让所得(包括技术转让费、专利实施许可费、技术使用费等)的净收入中提取50%,用于对成果及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一条  成果以技术入股的形式转让到企业时,学院用该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50% 所代表之股份对成果及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享受权益,并承担及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院高度重视科技推广与成果转化工作,对于实现科技成果推广的教学科研人员,可根据相关人事制度作为申报聘任岗位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三条  知识产权管理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行为中的资金均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院师生员工及本办法所述人员有维护学院知识产权的义务。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发表、泄露、许可、转让、使用学校拥有知识产权。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学院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院所属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及侵犯学院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院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对因管理不善而给学院权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