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18-03-02浏览次数:1040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

 

 

 

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础工程,对促进国防和经济建设融合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积极适应征兵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合力

 

(一)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各镇(区、街道)政府要充分发挥征兵主体作用,将征兵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绩效考评和领导班子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征兵任务、退兵超出要求的,取消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资格,并对相关负责人实施问责。市公安和卫生部门,要大力配合市征兵办工作,扎实做好征兵政治考核、体格检查等各项工作。卫计委要及时确定任务医院,做好征兵体检站各项准备,把征兵体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待征兵体检结束后将所需经费拨付给任务医院。

 

(二)加强征兵办公室建设。落实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加强各级征兵办公室建设的通知》(国征〔2009〕8号),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市征兵办公室每季度要召开1次以上工作例会,学习有关法规政策,分析征兵形势,部署征兵工作。征兵工作展开后,市征兵办公室和各镇(区、街道)武装部要适时集中办公,宣传、教育、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指派专人参加征兵办公室工作。

 

(三)完善大学生兵员征集。征集大学生入伍是党和国家着眼强国兴军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必须把大学生征集作为重中之重,要进一步明确目标责任,落实优先征集,完善配套政策。要按照大学生征集属地管理原则,健雄职业技术学院从2018年开始征集外地大学生,征集数量以市征兵办下达的任务数为准;外地大学生从我市入伍的,享受太仓籍大学生入伍同等优抚政策,家庭优待金、入伍奖励金,由市财政负担。健雄学院要进一步完善武装机构建设,学院武装部牵头负责征兵工作组织实施。市兵役机关要与健雄学院做好工作对接,加强对学院征兵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征兵工作的能力素质。

 

二、深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四)落实征兵宣传责任。各级宣传部门和兵役机关要联合制定征兵宣传计划、教育大纲,明确宣传任务、宣传内容、宣传方式。广电、报社等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积极承担征兵宣传的社会责任,抓好各项宣传任务的落实。

 

(五)增强宣传教育实效。市主要新闻媒体要采取跟踪报道、发布公益广告等形式,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义务开展兵役法规宣传。各级要开通征兵微信公众平台,及时发布征兵工作信息。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通信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平台群发征兵宣传短信。要继承和发扬挂光荣军属牌、走访慰问军烈属和上门送喜报等拥军优属优良传统,营造当兵光荣的浓厚社会氛围。

 

(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教育部门要把兵役法律知识列入大、中学校教学内容,普通高校每学期不少于3课时,普通高中、职高、中专、技校每学期不少于2课时,纳入学生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计划统筹安排。

 

三、完善优惠措施,强化政策落实

 

(七)落实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按规定享受优待金,年优待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确定。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增发优待金,具体标准为: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一次性奖励不低于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二等功的不低于40%,三等功的不低于20%,获得多个立功奖项的,按其中最高级别奖项增发优待金。由兵役部门征集进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在西藏服役期间,家庭优待金按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4倍发放;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金;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

 

(八)抓好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就业安置。依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按照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30%的比例安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岗位。具体按照当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30%的比例、且四舍五入的办法安排岗位,确保当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有1名以上安排国家机关、事业编制岗位。

 

(九)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经济补助。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符合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一次性创业补助金。经济补助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市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

 

(十)落实好大学生参军奖励金制度。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含已毕业大学生),参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如下比例再增发“大学生参军奖励金”:在读专科生为40%,在读本科生和已毕业专科生为50%,已毕业本科生为60%。

 

(十一)对直选士官发放服役补助金。由市人武部从非军事部门直招的士官,按规定发给服役补助金。标准为:服役满1年5000元,以后每服役1年增加1000元,享受服役补助金期限最多不超过6年。下半年入伍或上半年退役的,按当年服役补助金标准的半数发给。

 

(十二)规范各类补助发放办法。全市推行“一卡通”发放模式,各镇(区、街道)、健雄职业技术学院在每年年底前,由市征兵办统一为当年批准入伍的青年集中办理银行卡,发给本人或其家庭,并把银行卡信息上报市民政局建立信息库。义务兵服役期间的家庭优待金和奖励金在次年的8月底之前发放到位。因法定事由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按其实际服役时间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十三)落实普通高校学生入伍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对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学生以及退役1年以上考入普通高校的退役士兵实行教育资助,学费补偿、学费减免和学费资助的资助额度按相关规定执行。健雄职业技术学院要落实内部管理责任,做好政策咨询、学籍管理、接受申请、审核材料和发放资助资金等相关工作。

 

(十四)完善退役士兵复学和升学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江苏省关于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专升本、考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健雄学院要制定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调整专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适当放宽转专业限制,符合条件的退役应届毕业生优先报考普通高校专升本各职校、中专学校,要保留入伍学生学籍,退役后有继续学习意愿的,积极为其办理复学手续。

 

(十五)加大就业支持力度。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要安排不限专业条件职位的一定比例名额,专门用于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政法干警招录工作中,要安排不低于当年招录计划20%的比例招收大学生退役士兵。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笔试初始成绩加5分。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要全部在退役大学生士兵和转业军官中招录。全市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安排不低于录(聘)用计划10%的名额,用于招收同等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校大学生(含高校新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并取得毕业资格的,享受上述相关政策。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在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其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立功受奖等次高或等次相同次数多)者可优先录(聘)用。

 

(十六)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每户每年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次抵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申请5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标准发放贷款。

 

四、坚持依法征兵,规范运行秩序

 

(十七)落实兵役登记制度。市兵役机关要指导镇(区、街道)、企事业单位和各级各类院校(包括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技校)依托全国征兵网对辖区内年满18周岁的男性适龄青年进行全面的兵役登记,对没有进行过兵役登记的要及时补登,对已经登记过的要核查其服兵役能力。实行兵役登记查验制度。每年兵役登记结束后,市兵役机关要会同公安机关,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且拒不改正的适龄青年逐一核实登记,并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供其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录、办理出国(境)和升学工作中予以查验。

 

(十八)依法惩处拒服兵役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依法征兵工作。对因拒服兵役入伍后又被退兵的,市政府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两年内(下同)不得对其招聘和录用;教育部门取消报考高、中等院校资格;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建议党团组织不给予批准办理和接纳其为党(团)员;作为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保留采取经济处罚的权利。

 

(十九)持续推进征兵廉政建设。各有关部门和兵役机关要把廉洁征兵贯穿征兵工作全过程,细化完善廉洁征兵制度措施,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处理群众咨询和举报。严格实施责任倒查,对退回新兵逐一进行倒查,凡属责任退兵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格执行征兵纪律,坚决杜绝征兵工作中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弄虚作假、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征兵工作依法运行。